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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单位不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将面临罚款。处罚标准如下:
一、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未办理的,按照以下基准处罚。其中,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12个月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含)2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24个月以上36个月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36个月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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