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 新生婴儿落户必须提供:
1.父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母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生证明。
3.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农村需乡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4.结婚证明。
5.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父母信息填写不完整、出生地非父母户籍地、长期居住地或证件存疑的,还需提供盖有发证机关公章的婴儿出生医学档案复印件及申请人父(母)的书面情况说明; (2)《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出生医学档案与《出生医学证明》内容不符的,需更换《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信息不真实的,监护人可申请在市公安局指定或本市其他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凭鉴定结论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关申请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子女关系真伪存疑,申报人无法有效举证,也未能通过其他方式调查核实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4)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在读学生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婴儿父母的集体户口页或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及婚育情况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及与婴儿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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