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样的4S店咱们还是远离的好,强制消费牛皮轰轰!
事情很简单宋先生公司需要车,所以去到“天心区的湖南华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了一辆奔驰。

型号为白色C200裸车价314800元,当时就签订了购车合同,提车时间待定。
到了提车当天,4S店的销售顾问突然提出必须“购买1万元的内饰才给提车”,并一口咬定是采购人员自己口头答应好了。


由于公司资金有限,所以宋先生拒绝了销售人员的要求,而4S也不把车给他,最后还是记者出面等原因才把车给宋先生!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9条

所以这家4S店涉嫌强制消费。

说白了都是一个字“利”,销售人员多卖1万元内饰就可以多拿提成,据说是4S店的潜规则。

遇到这种问题我们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然后就是曝光这种无良商家,在湖南的网友们卖车千万不要去↓↓↓
“天心区的湖南华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2月24日上午,长沙趣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宋先生称,由于公司用车需要,自己于12月11日在位于天心区的湖南华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驰车,可没想到的是,在付完全款之后,销售顾问却突然提出必须要购买汽车内饰,否则不能把车开走。这种强制消费行为如何处置?就此事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京师律师为您解读。
宋先生表示,在购车以及缴纳购车款前,他并没有与销售顾问商谈任何购买内饰的行为,即使微信上有涉及购买内饰的沟通,但也是建立在其自愿购买的情况下。对于他的提车行为不构成任何限制。
面对记者,该公司销售顾问承认,之所以以不能提车为由希望宋先生购买内饰,主要目的是想提升业绩。
那么,必须购买汽车内饰究竟是否为行业潜规则?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京师律师认为湖南华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强制消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这里,京师律师来分析一下本新闻事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及涉及法律依据。宋先生缴纳了购买奔驰轿车的全款,已经履行了汽车买卖合同的全部合同义务,汽车4s店必须交付符合条件的奔驰轿车,才算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销售人员中途提出加5000元购买装饰的行为不是汽车销售合同的合同义务,属于搭售行为,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一旦投诉或者诉诸法律,4s店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附带说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正常稳定。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黄志斌律师
京师咨询热线:4001-666-001
1 暂无确定答案,因为这需要根据个人需求和口碑来决定。
2 不同的人对于“最好”的定义可能会有所不同,有些人可能更注重服务质量,而有些人则更注重价格和车型选择。
所以,只有了解自己的需求,再去查阅各个4S店的口碑和评价,可以更准确地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店铺。
3此外,建议去实地考察一下几家4S店,了解服务质量和距离等信息,有助于进行更全面的比较和判断,从而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1 长沙鹏龙奔驰4s店离长沙市中心火车站近。
2 长沙鹏龙奔驰4s店选择在长沙市中心附近的位置,离长沙市中心火车站较近,方便顾客前往购车或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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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鹏龙奔驰4s店的位置选择离长沙市中心火车站近,这样不仅方便了顾客的出行,还能提高店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同时,离火车站近的位置也有助于吸引外地顾客前来购车或维修,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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