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长沙房屋维修基金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规定,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寓维修基金缴纳的标准通常是按照总房价的2%~3%来进行收取,同时也有按照房屋面积来进行收取,通常每平米的维修基金在100元到200元的标准。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用于公寓公共部分的维修,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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